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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南宁出台商品房销售、装修新规-
  • 【发布单位】作者:张垒 许大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5-27 20:52: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央广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宁出台商品房销售、装修新规-

5月25日,广西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房〔2017〕409号,以下简称“《通知》”),多部门共同推出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市住房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预售申报价格,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分批、分次开盘及采取畸高报价等方式捂盘惜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市住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再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剩余房源转入现房销售,纳入二手房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

南宁市住房局加强对商品住房和车库、车位价格的监管,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预售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指导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通过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对外公布。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整改完毕后再予销售。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购房人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下同)销售商品房时,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等任何费用。在《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市住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毕前,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暂停受理该项目后续的预售许可申请。

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向市住房局递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和注销合同备案申请表,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在市住房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不得重新销售。公示期满后对外销售的,重新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南宁市住房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将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市住房局重点查处违法预售、违规代理销售等行为,市物价局重点查处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工商局重点查处房地产行业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格式合同违法行为。

商品住房全装修价格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具体全装修分级指南由市城乡建委另行制定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商品住房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全装修标准和价格,一并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审查范围,不符合本市关于商品住房全装修分级指南和指导价格的,不予审查合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全装修商品住房时,应结合全装修分级指南合理确定全装修价格,并与购房人签订房屋装修协议。装修协议应包括房屋交付标准、装修价格、装修主要材料及设备品牌型号、维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在《通知》印发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结合全装修分级指南,合理确定全装修价格。存在价格欺诈或合同欺诈的,由市物价局、工商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处罚决定前,市住房局将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暂停受理该项目后续的预售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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