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6-23 10:00: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拟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今天(6月22日)上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目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草案明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世明表示,也应以严格的标准、严肃的处罚,防止农用地污染。
“二审稿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符合当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沈跃跃副委员长说。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表示,河长制把小河、大河、湖泊管理责任全都覆盖,有利于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此外,草案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期限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向巴平措副委员长表示,公开很重要,草案通过后要认真执行,一定不能走过场、做样子、走形式,人大要切实把监督的职责担当起来。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认为,应该明确信息公开的用途和范围,增加公众获取公开信息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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