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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3〕23号
  • 【发布日期】2003-09-06
  • 【生效日期】2003-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3〕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一)认真落实“省立项目、省定标准”的规定。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坚决取消。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二)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实行范围和突破“一费制”最高限额,下浮不限。

(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公办高中收取“择校生”择校费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办字〔2003〕71号)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限定金额以外的择校费用。各地公办高中现行收费标准(去年招收择校生的收费标准)超过此次省定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立即降下来;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维持原来标准不得提高;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财〔2003〕39号)规定,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

(四)稳定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现行收费政策。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收费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定项目和标准。高等学校招收的专接本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以及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的学生,其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五)严格规范代收费的行为。中小学校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学生自愿的原则,按照“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中小学校不得以组织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和“超长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包括学校及教师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不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六)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划片要科学合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办学的学校,严格执行“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要求。凡不符合“四独立”办学要求的,要停止招生或者改按公办学校标准收费。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独立学院,变相高收费,不得借独立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不得假借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治理力度

(一)建立健全专项治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治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督促整改,对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其职责分工如下:

政府纠风部门:组织协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影响严重的事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不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有关教育招生收费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的贯彻执行,规范学校的招生收费行为,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监管,与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发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一费制”收费制度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对学校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扩大范围的收费行为和违反“一费制、“三限”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做好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健全和强化“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年度审验稽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含中小学实验教材)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教育乱收费举报制度,认真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教育乱收费的行为。

审计部门:积极推行教育收费审计制度,负责对涉及教育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农业部门:协调和参与搞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监督落实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参与查处农村中小学各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

新闻出版部门:加强对学生用教材的价格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教材成本,切实降低群众经济负担,严格教辅材料、课外读物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摊派,打击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的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大中专学校和城市的中小学对所收取的学杂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票款分离。不具备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办学。各级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学校收入、支出情况及时进行审计,杜绝乱收乱支行为。

(三)严格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招生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

(四)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价格。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34号文件规定,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不得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不得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各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书籍及材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培训费”等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物价部门要把教科书和实验教材统一纳入价格管理范围,严格核价。物价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制定教材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和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切实降低教材成本,同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进一步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提倡使用经济版教材,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必须使用经济版教材。(五)加大教育投入。各地要继续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精简管理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减少人员经费,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合理配置。财政部门要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实现“三个增长”,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要按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三保”投入机制,切实做好“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查处乱收费行为

(一)认真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开学是教育乱收费的高发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领导,严把开学收费关口。各级纠风、教育等部门要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乱收费问题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是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要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自查自纠结束后,要逐级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报上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自查、自纠期间,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进行督导。(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今年10月份开始,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纠风和教育、物价、财政、审计、农业、新闻出版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在各市、县(市、区)和大中专院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下列行为:一是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二是有关学校违反“一费制”收费制度以及违反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的行为;三是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的行为;四是违反规定乱征滥订教辅材料、报刊等行为;五是挤占、平调、挪用和截留学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的行为;六是违反政策的其他行为。对于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要从严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案件,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学校及群众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督办和查处。

(四)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大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同时对顶风违纪的问题公开曝光,推动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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