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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意见的函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3]94号
  • 【发布日期】2003-09-10
  • 【生效日期】2003-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意见的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意见的函

(办字[2003]94号)




水利部办公厅:

贵厅办调水〔2003〕101号文和《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及附件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我省的意见和建议函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总体设计

同意《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中总干渠建设规模、调水量的配置原则和河北省供水范围、总干渠等别和级别的划分;同意对河北的分水量;同意总干渠豫冀界设计流量235立方米每秒,冀京界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同意总干渠河北省段总体布置、线路走向、输水方式、分配水头、分水口门的数量和位置。

交叉建筑物、控制工程的数量和防洪标准等应根据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审查意见进一步修订;分水口门采用的设计水位可能偏高,为提高引水保障程度,下阶段设计时应留有余地。

二、关于供水目标

《项目建议书》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以城市供水为主,兼顾农业和生态用水的建设目标,希望在制定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时具体落实,尤其在南丰北枯的年份,应适当加大调水量,以改善京津华北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和严重恶化的生态环境。

三、关于瀑河水库

瀑河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的在线调节水库,其调丰补枯和检修、事故备用作用十分显著,建议将该项目列入水源工程,与中线一期工程同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四、关于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

同意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调水方案。但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作为长江流域的防洪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建设,该工程投资不应计入调水工程投资。丹江口水库的移民费用不应另计折旧费用。

五、关于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分摊与水价

原则同意项目编制单位提出的根据分水量与输水距离确定各省的投资分摊计算方法,但总干渠投资分摊计算划段偏粗,下阶段应根据各省市在总干渠上的分水情况,进一步细化总干渠投资分摊。

我省分摊主体工程投资最多,配套工程建设任务又很重,而经济承受能力又较低,按《项目建议书》推荐的筹资方案,我省难以承受。考虑到我省长期无偿向北京和天津两市提供水资源,为确保首都北京和天津市用水作出了很大贡献与牺牲,希望中央在中线工程投资上给我省以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制定水价基金方案时统筹考虑地方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筹资需要。我省建议河北段筹资方案:主体工程中央资本金不低于河北分摊投资的2/3以上,河北省配套工程投资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原则同意两部制水价办法,但制定容量水价时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容量水价不应计入折旧费用。

六、关于工程建设与管理机制

原则同意“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同意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机制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体制设计。工程建设管理应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议以行政地域组建主体工程项目法人分支机构。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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