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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刑诉法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加缺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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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0-26 2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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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加缺席审判程序-

    
中国法院网讯 (王俏)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刑诉法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对速裁程序的规定等,对贯彻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加对速裁程序的规定

“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举措,也是取得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是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

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同时,法律增加了“速裁程序”一节,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同时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此外,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将缺席审判程序写入法律 以法治方式助推反腐败斗争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增加的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使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严格把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乃依木•亚森委员说,专章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对严厉打击惩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等具有重大作用,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此外,法律对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作出规定:“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国海警局具有侦查主体地位 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10月22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关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工作依法顺利开展,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有关的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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