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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内蒙古修改《房产税实施细则》 每半年缴纳一次-
  • 【发布单位】作者:李爱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3-27 19:38: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内蒙古修改《房产税实施细则》 每半年缴纳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了解到,该实施《细则》,早在1996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期间经过多次修改,此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今年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该实施《细则》共分为八条,其中最受民众关心的是,该《细则》的第三条和第五条。

其中第三条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该《细则》第五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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