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951年1月22日)
“关于回汉民族通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 共同纲领五十三条与 婚姻法第 二十七条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民族团结为原则,回汉民族间男女婚姻要求,应该服从这个原则,只有在个别场合,例如非少数民族聚居之地,个别回汉男女要求结婚,而回民家长及回教团体表示无异议者,始得为准予结婚的考虑。”
以上复示,通令遵照,并希转知各县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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