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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内务部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
  • 【发布单位】文化部、内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1-02-05
  • 【生效日期】1951-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内务部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

文化部、内务部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




一、 革命史迹、烈士陵园、宗教遗迹、古代陵墓、古文化遗址、山林凡晚、古代建筑的保护管理,由内务部主管。其中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内务部应会同文化部加以保护管理。

二、 古器物、图书、雕刻、书画、碑志、古代建筑等之调查、管理,由文化部负责。关于历史考古、科学研究之地上地下标本和古文化遗址之调查、发掘等,由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办理。其中如有与内务部职权有关者,文化部应会同内务部保护管理。

三、 其他难予分清界限的,由内务部、文化部会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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