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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5-05-08
  • 【生效日期】1955-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一) 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票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一) 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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