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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 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 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7-09-04
  • 【生效日期】1957-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 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 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
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
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4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12日(57)法办研字第66号请示收悉。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几个辩护人的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我们认为,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出庭为自己进行辩护。至于人民检察院派几个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与被告人有几个辩护人出庭无关,人民法院不必过问,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在人民检察院派有两个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而且两个检察员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进行审判。

(二)关于经上诉审人民法院发回更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时,检察长(员)以何种身份出庭问题,我们认为,如原系公诉案件,检察长(员)是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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