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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 关于颁发《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运地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运地(63)马字第47号
  • 【发布日期】1963-03-26
  • 【生效日期】1963-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 关于颁发《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运地

交通部
关于颁发《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运地

(63)马字第4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处):
《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已于1963年2月8日经部务会议通过。现随文颁发,希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各地交通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并随时报告我部,以使这个办法不断地得到充实,逐步趋于完善。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加强汽车运输管理,建立正常运输秩序,合理组织运输,充分发挥现有汽车的运输效能,保证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运输计划,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二、 汽车运输调度部门在安排运输任务和执行调度工作时,应坚决贯彻农、轻、重的次序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中央、后地方及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三、 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应认真贯彻专业运输与社会运输相结合,近
代化工具运输(汽车)与民间工具运输(人力、畜力车)相结合的方针。
汽车与人力、畜力车的分工原则是:汽车主要负担公路干线运输,人力、畜力车主要负担短途支线运输。

四、 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应认真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多快
好省地完成运输任务。

五、 汽车运输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和分散的特点,因此,调度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调度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公路汽车运输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请省人委批准公布施行,并报各大区中央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 调度工作的任务


七、 调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 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进行运力运量平衡,合理安排运输,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运力运量平衡计划的实现;
(二) 根据运输任务和运输生产计划编制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并通过运行作业计划组织企业内部,如车队、车站、车间、装卸等环节,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最大限度地发挥汽车运输的潜力;
(三) 掌握客货流量、流向、季节性变化和装卸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他各种运输工具的运输情况,全面细致地安排运输,并针对运输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四) 根据各种物资调运路线情况,组织合理运输,推广线性规划、循环运输、甩挂运输以及联接运输等先进调度经验,研究和改进汽车运输调度组织工作,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完成最多的运输任务。

八、 各级调度部门在平衡运力运量时,对参加社会运输的机关企业汽车,亦应纳入当地运力运量计划内,进行统一安排。

九、 各级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必须认真贯彻汽车计划预防保修制度,保证在线路上运行的汽车和挂车,按时调回进行保修,严禁超载超拖,以维护车辆技术状况的完好。

第三章 调度工作的管理体制


十、 根据公路汽车运输应由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精神和汽车运输的特点,各省可以实行二级平衡,三级调度,即:省交通厅为一级平衡和调度单位;在专区设立的汽车运输管理局或运输公司、运输总站为二级平衡和调度单位;在各地区所设立的中心站、或单独派驻货源集中地区进行运输的车队等为三级调度单位。

十一、 各级调度机构在行政上受本单位的领导,在业务上受本单位和上级调度机构的双层领导。

十二、 跨省、跨区的运输业务,原则上应参照客货的流量流向情况,由有关省、区进行协商派车运输, 互相保证及时完成运输任务, 并优先为兄弟省、区的车辆组织回程客货。 跨专区的运输路线和协作关系的调整, 要经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处)批准,跨省的要经过交通部批准。

十三、 各省(市、自治区)的汽车运力运量平衡计划及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应按月向大区中央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报告。

第四章 调度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十四、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处)应成立总调度室,专区级汽车运输管理机构(或其同级机构)应成立调度室,专区级汽车运输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应成立调度分区或调度组。在客货集中的地区,可根据需要派驻现场调度员。

十五、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贯彻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以保证国家运输政策与计划的贯彻执行。省总调度室是省汽车运输调度的最高指挥机构,省以下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服从总调度室的领导。

十六、 省(市、自治区)一级总调度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组织全省(市、自治区)月度汽车运输运力运量平衡会议,审核平衡专区汽车运输月度运力运量平衡计划,提出全省(市、自治区)运力运量平衡方案,并下达执行;(二) 负责全省(市、自治区)国营汽车运输部门的车辆调度、指导和安排工作,并组织临时性的地区间汽车相互支援运输;
(三) 督促各专区级汽车运输机构完成和超额完成月度运输生产计划及各项物资,特别是重点物资的运输任务,掌握运输生产进度情况,并针对运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协助解决;
(四) 领导和检查各级调度机构的工作,研究总结与推广调度工作的各项先进经验,处理跨省跨区运输问题及重大的调度事故;
(五) 掌握全省(市、自治区)客货源情况、车辆分布、运输效能、装卸条件、装卸和仓库的现场情况、公路路况等,研究和解决运输调度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现有的运输工具的效率;
(六) 研究制订有关汽车运输调度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十七、 专区一级调度室的职责范围:
(一) 汇总编制专区汽车运输运力运量平衡方案,经省平衡会议核定后,统一安排全区的汽车运输工作;
(二) 检查全区汽车运输生产的完成进度和各项物资运输,特别是紧急物资和重点物资运输的完成进度,并针对运输上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任务和生产计划的完成;
(三) 领导专区内的汽车运输管理工作,督促推行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制度,积极改进调度工作,根据产、供、运、销大协作的要求,全面安排运输,以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四) 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规章制度,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五) 掌握全区客货源情况及其变化规律、车辆分布、运输效能、装卸和仓库的现场条件、装卸能力、公路路况等,研究总结和推广调度工作的先进经验。

十八、 中心站或车队调度分区(组)的职责范围:
(一) 根据上级核定的月度运输任务及运输生产计划,编制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具体组织和监督、指挥车辆按计划运行,加强装卸现场和线路上的运行管理,保证达到车辆的各项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
(二) 定期检查、分析运输生产计划及各项物资运输任务完成的进度,特别是重点物资运输任务的完成进度,并联系有关部门解决运输生产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完成重点物资运输任务和超额完成运输生产计划;
(三) 掌握本地区的客货流量、流向、季节性变化及其变化规律和熟悉车辆厂牌性能、技术状况及运输能力、驾驶员的驾驶水平、装卸及仓库的现场条件、装卸能力、公路路况、气象变化等;并经常做好各种车辆运行统计资料的积累工作;
(四) 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命令和有关规章制度,总结推广调度工作的先进经验。

十九、 各级调度机构可以根据运力运量情况, 自行调整和安排辖区内的物资运输任务,但不得影响上级调度机构所指示安排的物资运输。

第五章 调度人员的选派


二十、 汽车运输调度工作具有极大的政策性,它是组织运输企业各个生产环节的中心枢纽,因此,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置专职领导干部,并视业务繁简配备必需的调度人员,逐步做到专业化和固定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十一、 调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积极热情、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和有沉着、机智、果断处理工作的能力;
(二) 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了解当前运输形势和熟悉主要物资的分布情况以及客货流量、流向、季节性变化等;
(三) 熟悉运输路线的路面、桥渡、站点分布,装卸及仓库的现场条件及装卸能力,并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调查研究,达到调度准确及时;
(四) 熟悉各类汽车的一般技术性能、技术状况,了解驾驶员的技术操作水平等;(五) 熟悉汽车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汽车监理制度和交通管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六) 了解本企业的运输生产计划、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及保证完成的各项措施;(七) 了解承托运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上级对重点物资运输任务的具体要求;
(八) 了解各种营运单据的处理程序,营运指标的作用及其计算方法。

第六章 调度工作制度

二十二、 各级调度在平衡汽车运力运量时,应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安排运输任务,最后定案的工作方法。

二十三、 各级调度机构应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命令和指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积极提出,但在未经批准变更以前,不得拒绝执行或任意变更。上级调度机构对下级调度机构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二十四、 各级调度机构只是代表该级领导发布调度命令或指示,与各职能机构是平行关系,不能指挥各职能机构的工作。有关各职能机构的问题,均应通过领导解决。各职能机构对调度命令或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调度部门或企业领导解决,但在领导未批准变更原命令或指示前,不得拒绝执行。

二十五、 汽车运输企业的职工(特别是驾驶员)在进行汽车运行作业或从事与调度工作有关的作业时,均应服从调度命令和调度人员的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各自的领导向调度机构提出,或迳向值班调度员提出,但不得拒绝执行调度命令或违反调度机构的规定和制度。

二十六、 为使调度工作制度化,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 建立下列的主要制度:
(一) 平衡会议制度。各级调度机构应每月召开平衡会议,组织平衡月度运力运量,安排重点物资运输和统筹调配运力,同时还要进行企业内部各个环节作业的平衡工作。(二) 运输生产检查汇报制度。各级调度机构均应定期检查运输生产计划和重点物资运输任务的完成进度,分析完成和完不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平衡并定期向上级调度机构进行汇报。
(三) 值班制度。各级调度机构应实行值班制度。建立值班制度责任制,调度员应按照规定记载当班情况,做好交接班工作,防止上下两班工作脱节。
(四) 生产调度会议制度。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召开有业务、计划、保修、材料供应等部门参加的生产调度会议和各物资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运输座谈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驾驶人员、基层调度人员和站务人员等的座谈会,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研究改进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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