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汽车司机肇事后 服刑刑满获释后的工作安排问题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汽车司机肇事后
服刑刑满获释后的工作安排问题的批复
(1963年6月28日交劳计(63)字第80号)
陕西省交通厅:
你厅六三年二月五日(63)交人字第0184号文收悉。
关于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后能否继续工作问题,经请示劳动部,劳动部以(63)中劳配字第188号批复同意我部提出的:“对肇事判刑刑满释放并已恢复政治权利的汽车司机,应视其事故的性质分别对待。凡经审查鉴定不属破坏性质或其他政治事故,不属作风恶劣,有意识撞祸,而是由于无意的,或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不高而招致事故的,应在刑满释放后,经判刑机关的同意,在不超过各该单位既定职工人数控制指标的情况下,企业可留用(或重新录用),并适当地安排其工作”的意见。但是,在安置时应当作为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办理。至于刑满获释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劳动部意见是:(一)服刑期不计工龄;(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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