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63年8月3日(63)中劳薪密字第1号)
为了有利于做好今年的职工升级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对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对所属厅、局,所属专署、市、区和所属单位分配职工升级面和升级增加工资指标的时候,应当在不超过国家分配给本地区、本部门总的升级面的范围内,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即工人和十八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四十,十七级至十四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级至十一级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对于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不要完全按此限制,升级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当于十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的升级),来进行分配。这样,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总的升级面将会略小于百分之四十。在分配使用过程中,本地区、本部门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有多余时,应当调剂到其他既定的调整工资项目中使用,不得用于扩大升级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不足时,可以在本地区、本部门提高工资水平部分的工资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所属厅、局和所属专署、市、区,再往基层单位分配升级面和升级增加工资指标的时候,也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好坏等具体情况(包括工资水平高低、尽先升级人数多少等),对所属厅、局和所属专署、市、区的职工升级面进行必要的调剂,增减的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内的,可以自行决定;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报告国务院批准。但在调剂以后,不得超过本部门、本地区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分配的总的升级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所属厅、局和所属专署、市、区,再往基层单位分配升级面的时候,也可以比照上述精神进行必要的调剂,调剂的幅度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自行决定。但是,对于一九六0年以来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进行过升级的单位,其所扣除的升级面,不得调剂到其他单位。
三、今年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升级面和升级增加工资指标分配到基层单位后,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分配的升级面以及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进行升级工作。在实际执行中,本单位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有多余时,其实际达到的升级面不得大于上级分配的升级面;本单位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不足,不能够达到上级分配的升级面时,企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提高工资水平部分的工资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可以报请上级调剂解决。
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等部门,由于今年改进了各类营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因此这些部门各类营业人员今年按照新定工资标准进行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所增加的工资,都在分配给各基层单位营业人员升级增加工资的指标内包干解决。
工业、基本建设和交通运输企业,今年改进了干部工资标准的,企业干部今年按照新定工资标准进行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所增加的工资,也都在分配给各基层单位干部升级增加工资的指标内包干解决。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计算职工的升级面时,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一)一个职工升一级的,算一个升级面,升两级的,算两个升级面;
(二)这次仍需采用升半级办法的个别地区,两个升半级的职工,算一个升级面;
(三)调动工作后工资未动的职工和改行新拟工资标准的新建、合并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单位的职工,这次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所增加的工资不到一级级差的,按照这部分职工增加的工资和本单位职工每升一级平均增加的工资折算升级面;
(四)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升级不增加工资的,不算升级面,升级后增加工资的,按照抵销后净增的工资和本单位职工每升一级平均增加的工资折算升级面。
五、各基层单位在进行升级工作中,计算本单位升级面的基础人数时,应从一九六三年八月份实有职工人数中,扣除下列几项职工人数:
(一)一九六三年转正、定级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学徒的人数;
(二)不到转正、定级期限的学徒人数和见习期间、试用期间的人数;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三年的临时职工(包括季节工)的人数;
(四)一九六三年矿山井下一二级工定为三级工的人数。
其他人员,如按工作物等级计算计件单价的计件工人等,是否扣除和扣除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自行决定。
六、各基层单位在按照上级分配的升级面进行职工升级的时候,不得将工人的升级面调剂给干部使用,也不得将十八级以下干部的升级面调剂给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干部使用。
少数基层单位由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干部的人数很少,这一部分干部的升级工作不便于安排,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考虑在本部门总的不超过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干部规定升级面的范围内统一安排。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的报告中已经明确,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其他干部,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是按照工资款数来相当还是按照干部条件来相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后,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除铁路运输企业、航运企业及其他跨省的中央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外,其余的都应当按照地方的决定办理。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的报告中已经明确,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对于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不要完全按此(指行政干部十七级至十四级升级面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级至十一级升级面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级以上不升级)限制,升级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当于十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的升级。在具体执行中需要照顾时,其升级面可以比同级行政干部的升级面大百分之五左右;在一个单位内,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的升级面还可以统一安排使用。教学、文艺、编辑人员,也可以比照这一原则办理。
这里所称的科学技术干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技术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所称的经济干部,是指基层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计划、生产调度、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统计、供销、物价和采购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从事科学技术和经济工作的科长一级领导干部)。
九、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于调动工作后工资未予变动的职工,应当结合职工升级工作,按照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给他们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所增加的工资,都在各基层单位的升级增加工资的指标内解决。
十、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对于没有统一工资标准的新建企业、合并企业,可以比照当地同类生产性质、规模相当的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拟定该企业的工资标准,然后,各基层单位再按照新拟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升级。对于没有统一工资标准的公私合营企业,也可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但应同时考虑这些企业的原来工资水平和生产特点等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拟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上述企业的和专、县所属的上述企业的工资标准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应抄送劳动部备案。中央各部门在拟定本部门所属上述企业的工资标准时,应当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的意见,也应抄送劳动部备案。
十一、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基层单位对于已经达到本工种最高工资等级的工人,不得突破等级线进行升级。但是,对于工作繁重、现行工资等级线的最高工资等级在三级和三级以下的装卸工人和搬运工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以考虑将他们的最高工资等级提高一级,然后,各基层单位再按照提高等级后的工资等级线进行升级。提高工资等级线的方案,应抄送劳动部备案。
十二、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对于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原则上应该按照其升级后所增加的工资相应地抵销其保留工资。
十三、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于在职工人数以内(包括编内、编外)的下列职工,其升级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下放干部和参加学习的职工,可以按照升级条件进行升级(下放干部的升级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
(二)停止工作休养的职工,一般的不进行升级;
(三)临时职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已满三年的,可以按照升级条件进行升级,不满三年的,不能进行升级;
(四)精减下来等待安置的职工,如果是属于准备调剂顶替的,可以按照升级条件进行升级,如果是属于准备动员退职、退休的,则不能进行升级;
(五)带部分工资回乡、回家的职工,都不能进行升级。
十四、凡是在今年八月份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升级工作一律由调出单位负责。对这些职工如果需要补发工资时,在调出单位的工作期间,原则上仍由调出单位负责补发;调到新工作单位以后的期间,由调入单位负责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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