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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 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64)法研字第3号
  • 【发布日期】1964-01-18
  • 【生效日期】1964-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 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
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1964年1月18日(64)法研字第3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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