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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 【发布单位】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79-01-16
  • 【生效日期】1979-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六日)

根据李副主席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我们先后同纺织工业部、外贸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和物价总局等有关部门,就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和提高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报告如下:
我国的纺织产品,包括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过去一向使用商标,对于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和便利消费者选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十余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在商标管理方面有所放松,出现许多纺织品不用商标,优质劣质产品无从鉴别,消费者选购无所依据的不正常现象。这对于发展我国纺织品的生产,增加优质产品,显然是不利的。
为了迅速改变上述情况,大家一致认为,纺织品应当恢复使用商标。同时要加强商标管理,督促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使消费者能够选购和监督。

一、国内销售的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并且按照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公布的《 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实行专厂专用。过去在市场上享有信誉的名牌货, 能够保持原有特点和质量的, 应当恢复使用原来的商标。

二、在生产部门内部调拨的棉纱、化纤纱、坯布等产品,可以不使用商标。但为了使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负责,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产地、厂名、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等,以资识别。

三、根据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外销纺织品的商标,属于外贸公司注册的,在统一质量的前提下,经与工业部门协商后,可以由几个工厂共同使用;属于工厂注册的,原则上应当专厂专用,如果必须由几个工厂共同使用时,有关外贸公司一定要征得原注册工厂的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凡是共用商标的外销产品,外贸公司应会同主管工业部门制定统一工艺规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品检验制度和统一包装,并建立固定的技术协作制度,做到质量一致,以维护和巩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四、为了鼓励企业创名牌,保名牌,增加优质产品,有关工业、商业和外贸部门进行产品质量评比的时候,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被评为优质名牌的产品,可授予荣誉商标,实行优质优价,在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等方面给以优先照顾。对劣质产品,如限期改进不见成效,撤销注册的商标。有关具体办法,拟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价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五、鉴于近些年来商标管理工作松驰,商品质量不稳定的情况,在其他工业产品中也存在,前述对于纺织品加强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使用商标的工业产品。这样做,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对外贸易,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符合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的。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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