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问题的函
(1980年5月5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7月24日闽法民他字<1979>1号的请示报告收阅。关于龙溪地区云霄县常山农场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要求与现在越南海防市的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一案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可先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待女方征得男方提出书面意见后,再予处理,如男方不同意或不理睬,而女方坚持离婚时同意判决离婚,判决书可由女方自行寄给男方。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难侨杨玉莲要求
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的请示报告
(197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该区云霄县常山农场越南归国难侨杨玉莲要求与现在越南海防市的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一案如何办理问题。其主要案情是:杨玉莲,女1952年生,1978年5月,被越南当局由海防市逼返祖国。现杨的一家,父、母、三个妹妹、二个弟弟都安排在我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就业,其兄杨华兴,1978年8月归国,现在广东省珠江华侨农场。据杨玉莲自诉:在她被逼返祖国前,1978年4月,她与越南籍人陈文勇(28岁,越南海防市建设机器厂钳工)结婚,已到海防市公安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发一张结婚证,给男方收存。杨回国后,于今年元月生一男孩,现杨提出陈文勇是越南人,有父母亲,他不愿来中国,为前途着想,她要求法院判决与陈离婚;其兄杨华兴也来信讲,在他回国时,陈文勇当他面撕毁了与她妹妹的结婚证明书,要求法院判决他妹妹与陈文勇离婚。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研究意见,当前越南反动当局虽在极力反华排华,两国关系恶化,但两国之间仍有外交关系,人民之间还可来往通信,为此,可先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征询意见,尽量征得对方意见后再予处理。如男方不同意或不理睬,女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可予同意判决离婚。当否,请指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