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980年4月25日)
(一)中央、中央负责同志、人大常委、政法小组等有关政法工作的指示、讲话、决定、通知等文件
长期
(二)本院代中央草拟的决定、指示、规定等文件的签发底稿和正本
永久
(三)本院向中央、政法小组的请示报告的签发稿、正本和中央的批复、批示、批转、通报等文件
永久
(四)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文件
(1)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报告、决议、总结等
长期
(2)本院院首长在会议上的发言
永久
(五)全国司法工作会议、院长座谈会、专业会议、地区片会等,在会前会后向中央的请示、报告的签发稿和正本,中央批示,院领导人在会议上的讲话、报告、总结、发言、大会决议、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的签发稿和正本;上级领导机关或邀请其他机关领导人有关法院工作的讲话、会议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会议及传达中央指示的记录、纪要;出席人名单、出席人发言、会议简报的正本
永久
(六)本院和本院向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小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报送的年度的工作计划、年度的、季度的、月份的工作报告、总结以及专题工作报告、总结的签发稿或最后定稿和正本
永久
(七)本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决议、决定、指示、条例、规定、通报、重要的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签发稿和正本
永久
本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的一般事务性的通知、函件等 定期
(八)本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会衔联合颁发的决定、指示、规定、通知等文件
(1)本院起草主办的签发稿和正本 永久
(2)非主办而会签的正本 长期
(九)本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议(包括院长联合办公)整理的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十)上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院主管业务的决定、指示、规定、条例、通知等文件
(1)具有法律效力的 长期
(2)有参考价值的 定期
(十一)本院领导人或工作组调查研究、蹲点、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工作向党组(或向院长)的工作报告的原本或正本。
(1)涉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性的 永久
(2)法院工作的一般问题 定期
(十二)本院院领导人对各项工作的指示、讲话和亲笔来往函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定期
(十三)本院庭、厅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的原本和正本
(1)年度总结和专题总结
(2)年度、季度、月份的工作计划、及综合报告、行政会议纪要等文件 定期
(十四)本院总结的刑、民事审判工作经验报告和整理的重要综合或专题资料的原本、正本
长期
(十五)下级人民法院向本院的请示和本院的批复的签发稿和正本
(1)重要的(例如涉及方针政策性的、诉讼程序的问题解答等) 永久
(2)未答复的或未作实质性答复的以及事务性的 定期
(十六)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颁发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印章的请示和本院颁发印章的通知、印模和收据
永久
(十七)本院的和本院汇总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有关刑、民事案件统计、司法干部统计报表
永久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 长期
(十八)有关机关向本院协商工作(例如外籍、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案件和问题涉及执行政策、法律交换意见的来往文书
长期
(十九)本院编印的内部刊物、各类简报的签发稿和正本 永久
本院编印的“情况综合”、“文件摘要”等材料的签发稿或正本 长期
(二十)本院领导人出国活动准备的资料的原本和正本以及重要活动的记录等 永久
(二十一)本院接待外宾批准的工作计划的原本和正本、简报的正本、领导人与外宾的谈话整理记录以及其他活动的记录、照片、外宾情况介绍等
永久
(二十二)本院所辖干部任免材料
(1)本院干部属于中央管理的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政法学院主要干部的任免材料
永久
(2)其他干部任免材料 长期
(二十三)本院有关干部调配、提拔、定职、定级、退职、退休、抚恤等材料 长期
(二十四)本院所辖干部的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及有关材料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二十五)本院有关评级材料
(1)批准的最后名单 长期
(2)有关评级的意见材料 定期
(二十六)本院调干、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长期
(二十七)本院有关福利补助形成的文件材料 定期
(二十八)有关本院机构编制的文件
(1)重要的(例如已经批准的编制方案等文件) 永久
(2)一般的(例如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反映) 定期
(二十九)本院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表、干部名册(包括全国主要司法干部)、本院干部统计
永久
(三十)本院党委、团总支形成的文件
(1)工作计划、报告的原本和正本、主要统计材料等 长期
(2)其他文件(例如党、团费收支统计等) 定期
(三十一)本院在各项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定期
(三十二)本院历史沿革、大事记(包括工作纪要、旬报、月报)的原本或正本和反映本院重要工作活动的照片等
永久
(三十三)本院档案交接和销毁的报告等 永久
(三十四)财会帐目、单据等(下列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财政部规定标明)
(1)年度预算决算 永久
(2)固定资产卡片 永久
(3)总帐、现金帐、明细帐、分户帐、序时帐 10年
(4)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工资清册 10年
(5)会计移交清册 7年
(6)月报、季报 3年
(三十五)本院行政事务、文书处理、档案工作等机关内部制度办法 长期
(三十六)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司法会议或行政会议报告 长期
(三十七)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本院管理的政法学院)报送的专题报告
(1)重要的、典型的(例如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刑、民审判政策的报告、典型调查以及教学方针的报告等)
长期
(2)一般的 定期
(三十八)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年度(包括半年的)和年度以上的工作报告、总结和政法学院学年工作报告、总结
长期
(三十九)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报送本院备案的文件(如发给下级人民法院的指示、批复、通知、通报等)
定期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几点说明
(一)这个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是参照国家档案局1964年10月重新修改的“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根据本院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的。
(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定期(15年和15年以下)三种。
1.凡是记述和反映本院主要职能活动的,在国家的政治斗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则为永久保管。其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本院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本机关的指示、命令、决议、决定等,各种会议的重要文件,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重要的请示报告等;另一部分是同本院产生重要文件有密切关系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重要文件。
2.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本院在工作中需要查考的档案,可以划为长期保管。属于长期保管的档案主要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本院工作中需要长期查考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另一部分是本院工作中形成的,但是只在相当时期内本院工作需要查考的一些档案。
3.只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本院工作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定期保管。
(三)永久保管的档案,向中央档案馆移交;长期保管的档案,在本院保管。
(四)本院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内的保管期限从文件材料处理完毕以后的次年起算。
(五)本表中“签发稿(原本、定稿)”的含意,是经领导人签发或最后审定的文件原本。“正本”是根据领导签发稿铅印、打印或缮写的文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