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1980年10月6日)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野外气象科学考察任务日益增多。此项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为了鼓励野外考察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可参照国发(1980)1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中“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的标准执行。现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为便于执行对气象野外科学考察津贴标准范围界限作如下规定:
(中气计字〔1980〕第170号)
人工防雹野外作业,青藏高原、农业气候资源、山区气象等考察以及大气排放试验野外排放等食宿不固定的科考人员执行普查标准:农业气候、山区气候资源定点考察,新仪器设备定型前的外场考验等科考人员食宿比较固定,执行勘探标准。
地区分类按国务院1964年的规定执行。此项津贴在补助工资目内开支。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1979年2月17日我局中气计字〔1979〕第31号文下发的“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计划财务部。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
近几年来,由于野外地质队职工的生活条件变化比较大,加之去年调整副食品价格后,职工的出差住勤费标准也作了相应的提高,国劳字〔1964〕第221号《国务院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津贴标准显得偏低。为此,经与国家经委、财政部多次反复研究,拟对地质勘探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作适当的调整,即在国务院1964年规定的各类地区(见附表一)的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提高4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提高3角,调整后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见附表二)。
为了鼓励地质勘探职工到野外工作,这次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时,野外地质队的队部(包括大队部、指挥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的津贴标准不变,不执行调整后的津贴标准。野外地质队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队和机台、坑口、安装搬运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勘探津贴标准;野外队的普查找矿、区调、测绘、物化探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普查津贴标准。
鉴于有的单位对1964年的规定在执行中有不够严肃的情况,我们意见,凡是1966年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提高了地区类别或津贴标准的,在这次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以后,其地区分类仍应按照国务院1964年的规定执行;其津贴标准则应按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凡按规定领取野外工作津贴的人员,一律不再领取出差住勤费。
冶金、煤炭、石油、二机、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参照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建筑和勘探设计部门中从事野外勘察职工的津贴标准,可由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这次调整后的野外勘探津贴标准的精神另定,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今年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一律从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野外工作津贴的地区分类及其有关规定,仍按照1964年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中,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毗邻地区的地区分类,需要作适当调整、修改的,应商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再下达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表一: 1964年国务院规定的地区分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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