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7-27
  • 【生效日期】1981-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1年6月30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察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这个问题,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79年5月22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有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特此批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