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产品试制费 和科研经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产品试制费
和科研经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1982年5月26日??(82)财税集字第32号)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2号文和财政部(82)财企字第11号文的精神,是否适用于集体企业?我们意见,由于城镇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财务制度不能完全一样。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制度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体企业的情况制定。
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列支的问题,我局(81)财税集字第50号文已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2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
关于科研经费的问题,城镇集体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和各项研究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国家财政不拨付行政经费的二轻主管部门的科研机构事业经费,不属于基建投资的,可在主管部门所提取的管理费收入事业经费项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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