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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2-08
  • 【生效日期】1990-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

(1990年2月8日)

近两、三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在积极进行优化劳动组合(有的地区称劳动力合理配置)的试点。一批大、中城市已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证明,优化劳动组合既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改革劳动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方向正确,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总的要求。当前,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劳动制度改革要围绕治理整顿稳步推进,在对新招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继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进一步积累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经验。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区别情况,加强指导;完善措施,充实提高;内部消化,妥善安置。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指导思想
优化劳动组合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先进合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通过考试考核进行聘用或组合上岗,建立企业与职工之间相互依存、职工与职工之间团结协作的劳动关系,形成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的劳动组织。
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必须紧紧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环节,引进竞争机制,改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组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激发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企业同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从长远来看,都要用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改革固定工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当前在治理整顿期间,经济结构需要调整,就业压力仍然很大,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健全,因此,优化劳动组合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既不能停滞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急于求成、盲目推进。

二、继续巩固优化劳动组合试点成果
总结前一阶段试点的经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巩固已取得的改革成果,是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首要任务。几年来的改革实践,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办法,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有关加强宏观指导,搞好政策协调,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优化劳动组合方法,安置富余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总结予以肯定,继续坚持实行,及时组织交流;对于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通过制度确定下来;对于那些符合改革需要尚未建立或者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的办法,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补充完善;对于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积极态度,依靠党政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排除各种阻力,继续进行试点,不能中途停顿,更不能走回头路。
为了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应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科学论证,共同研究探讨有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三、切实加强对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指导
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工作,应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渐次进行。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经济发达、就业压力相对缓和、劳动制度改革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试点范围可以大一些,可使试点由中小型企业向大型企业发展,由局部向区域发展。在进行试点时,要特别注意研究总结大型企业和区域性试点的经验。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如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合同化管理、企业职工制度等。经济不发达、就业任务繁重的地区,需要兼顾试点和安置城镇就业,妥善处理好两者关系,试点范围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试点时,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那些领导班子较强,基础工作较好,生产经营门路较宽的企业,可先行试点。
进行优化劳动组合试点,要注意搞好综合配套改革。在企业内部要同工资、人事、保险制度改革结合进行。要坚持先经营管理人员后工人,先科室后车间。对上岗和下岗职工的收入要体现按劳分配,发挥工资的激励和杠杆作用。在企业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对本企业苦脏累的工种和岗位可适当提高工资、津贴待遇;对生产一线和二、三线职工的收入可适当拉开差距。在企业外部,要着重研究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机制,为优化劳动组合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四、注意解决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尽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企业忽视基础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不细,组合草率;有些企业缺乏约束手段,不坚持择优原则,组合随意性较大;有些企业甚至出现“亲化”、“派化”以及排斥女职工的现象,给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提高优化劳动组合质量,搞好劳动力合理配置,企业在试点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民主监督。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工会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对于重大决策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研究讨论,确保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
2.搞好定员定额工作。制定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是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成立的要负责协调和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指导企业制定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和岗位职责,为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提供必要的依据。
3.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公开”是将组合方案、政策措施、岗位标准、考试考核结果等向群众公布。“平等”是使全体职工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竞争工作岗位。要打破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界限,符合条件的工人可担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人员落聘后,应参加工人劳动组合;在组合过程中,应同等对待男女职工,不得歧视女工。“择优”是企业依据工种岗位标准,根据各类人员特点,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核方法,择优组合。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工作岗位,残疾人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经考试考核合格,应予组合。
4.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的全员培训考核制度,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学习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为考试考核组合上岗创造条件。
5.加强合同管理,坚持动态组合。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后,企业要与上岗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上岗或聘用合同,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为经常保持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不能一次组合定终身,应实行动态组合。合同届满应重新进行考试,择优上岗。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如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应予解除合同下岗。未被组合要求上岗的职工,经考试考核合格,可以重新组合上岗。
6.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涉及企业职工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这样那样的反映,因此,试点过程中,自始至终要重视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使他们正确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尤其是对下岗职工及其家属,更要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他们的误解和疑虑,并且满腔热情地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不得歧视他们,以增强团结,避免矛盾激化,防止产生不安定因素。

五、积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通过优化劳动组合撤离岗位的富余人员,大部分是有劳动能力和有一定技术或业务专长的职工。他们是企业和社会潜在的生产力。企业和社会应当关心、爱护他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安置,使其尽快在新的岗位上为企业和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在当前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险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富余人员要采取“先挖渠、后放水”的办法,目前主要在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对富余人员应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工作年限以及政治、业务素质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安置措施。对有劳动能力和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通过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重新安置;对业务技术素质较差的中青年职工应积极组织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素质,为其重新走上生产、工作岗位创造条件;对老弱病残职工以及在孕期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应予适当照顾。为了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厂办集体经济,发挥其安置富余人员的作用;要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机制,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积极组织劳务交流;同时要通过行政调配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使富余人员各得其所,更好地得到安置。

六、优化劳动组合的标准
为使优化劳动组合取得应有成效,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应该达到以下标准:
1.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得到保障;职工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发挥;合同制工人同固定工的关系得到改善;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在职工中形成团结协作、共同奋斗的生产群体。
2.强化了劳动管理基础工作。企业制定了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管理机构、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基本合理。建立健全了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了劳动纪律,提高了企业劳动管理水平。
3.形成了科学的劳动力调节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力自我调节和行政调配相结合,劳动力可在不同岗位之间合理流动。
4.提高了职工队伍素质。企业建立了符合生产要求的培训制度,并形成职工素质自我提高的激励机制。
5.妥善安置了撤离岗位的富余人员,富余人员思想情绪基本稳定。
6.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标准,关心试点企业,及时检查指导。对基本符合标准的,要帮助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完善。对不符合标准、问题较多的,应要求并帮助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改革工作。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规划部署,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并同有关综合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政策措施。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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