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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 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11-01
  • 【生效日期】1982-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 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
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切实做到既要保证被害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又要注意防止被害人的名誉和其他人身权利继续遭受侵害,特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出庭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愿意出庭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对于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不通知其到庭。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征示被害人的意见,并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对强奸妇女和奸淫纪女案件,如果需要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应当查证属实。在被害人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依照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对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的,在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时,应参照 刑事诉讼法六十条的规定,不公开被害人的姓名。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向被害人查证的,可以依照 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也不要通知被害人到庭作证。

三、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属于个人阴私的案件。依照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时,除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把个人阴私案件的审理,在实际上搞成“内部公开审理”的做法,是违法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应予纠正。参加开庭审理个人阴私案件的有关人员也不应对外传播审理的情况。
以上通知,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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