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
(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2日国税函[1997]424号)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正(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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