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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 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函(1983)31号
  • 【发布日期】1983-06-25
  • 【生效日期】1983-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 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
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3年6月25日劳人险函(1983)31号)

湖南省人事局:
你局湘人函第00281号收悉。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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