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 的实施细则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
的实施细则
(1983年10月18日)
(国气计字〔1983〕第052号)第一章 总则
为搞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从外国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
2.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
3.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由外国企业承包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资源勘探、工程设计;
5.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进口。
凡符合前款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有何不同(现汇、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产品返销等),也不论外资贷款的偿还有何区别(国家统一偿还,地方、企业自行偿还等),都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二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进口成套设备,着重引进设计、工艺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凡是国内能够提供的设备,都必须在国内安排解决。
项目的提出必须符合气象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五年计划。
第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必须讲究经济效果,按经济规律办事,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可靠的,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不要超越当前的消化掌握能力,脱离我国劳动力众多的条件,片面追求先进而忽视经济效果。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每个项目都必须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充分作好准备,落实各方面的配合条件;从出国考察到项目完成,各阶段工作要密切衔接,按期完成。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均由国家气象局根据各单位编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统一表式和要求分别编报。
第六条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有参照本条例附录(略)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是这个项目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和在年度计划里安排有关工作和费用的依据。任何项目,都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后,即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同外国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非正式询价、初步洽谈等,但不得同外国厂商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这个项目是否成立的前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据以同外国厂商正式签约。
内容比较简单、条件比较成熟的,以及总用汇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经过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机关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适当简化。
第七条 凡项目总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气象局组织初审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项目总用汇额不满100万美元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国家气象局组织审查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审批。
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要求引进的技术,包括成套设备项目中引进的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适用、先进、可靠,以及与国内科研工作的结合,由国家气象局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进行方案规划、技术论证、经济核算和分析比较,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地址选择、设备选型、设备分交与合作制造、配套协作、技术力量和环境保护、消耗、材料、能源等问题的分析和安排;
2.投资的估算和资金的来源;
3.技术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必须由项目的主办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进行。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中,必须有经济财会人员,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和计划人员;其中涉及设备进口与分交者,还应吸收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认真审查并填写审核意见书后报国家气象局组织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十份,审核意见书一式十份。
第十条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项目的主办单位持有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议书的正式批准文件,要求有关单位落实有关配合条件时,有关单位必须予以支持,认真考虑、研究和落实,签订协议;某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应报告上级单位研究解决;确定解决不了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气象局组织预审。预审时必须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填写审核意见书一式十份送计划财务司归口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为了作好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以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外国咨询公司就其中某些专题提供建议,但一般不采取委托外国公司进行全部可行性研究的做法。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时,应有我国人员参加,合作进行。
有关聘请外国专家或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的计划每半年报批1次,所需外汇,计入项目总用汇额内,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四章 调查研究和出国考察
第十三条 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须进行充分的深入的调查研究。造成要尽量收集和利用国内已有的资料(国内的设计、科研、标准、情报、专利、统计等单位掌握的资料)在广泛收集、分析、研究国内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属必要时再组织出国考察。
第十四条 出国考察人员的组成必须精干,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外文水平的人,尽量不带或少带翻译。同一个项目,去几个国家考察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不要中途更换,以便对考察情况进行分析、比较。考察人员出国前要拟定具体、明确的考察提纲,并注意选择供货对象,以便在谈判时进行对比。考察人员回国后要写出考察报告,整理资料,报国家气象局,由国家气象局送有关主管部门和技术情报机构。
第五章 设备分交和合作制造
第十五条 所有需要进口设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凡是国内可以制造的设备,都必须由国内分交制造;必要时,可安排同外国厂商合作制造。国内分交和合作制造的范围和内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由国家气象局报国家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械制造部门审定。
凡未经国家气象局报国家经济委员会审定设备分交和合作制造的项目,不得与外商签订设备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下列机电产品,原则上都不准进口:
1.国内正常生产的机电产品,在技术性能上能够满足工艺要求的;
2.国内已经引进制造技术,经过样机考核合格的机电产品,或在项目的工程进度允许的时期内,由机械制造企业和出售技术的外国厂商共同保证可以按时做出的合格机电产品;
3.只要进口某些关键部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便可以制造或组装,在技术性能上能够满足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4.通过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国内可以制造或者可以同外国厂商合作制造的设备。
第六章 询价、谈判和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正式询价条件,由项目的主办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30天内提交承办的外贸公司,向外国厂商发出正式询价,并注意对比选择。询价条件必须内容明确无误,不得超越或变更已经批准的范围。对外国厂商的报价,要从技术、价格、设备分交、合作制造、合作条件、利用外资贷款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进口设备的同时,应当根据需要积极引进必要的制造技术。
第十八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谈判,凡项目较大,牵涉几个部门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谈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谈判工作,共同商定谈判计划、方案和策略,共同遵守,一致对外。在具体谈判中要贯彻技术、经济相结合的原则。谈判的不同阶段,承办的外贸公司和项目主办部门在工作上可以各有侧重,但都应参加;第一线的谈判小组应精干,出国考察人员应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主要谈判人员不要中途更换。谈判进度要灵活掌握,适时成交,不要因急于求成而造成被动。
经过谈判,如对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作出较大修正时,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国家气象局报告,经国家气象局向原批准单位报告,取得同意。
第十九条 在谈判合同条款时,要了解和熟悉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和趋势,善于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对于外国厂商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和条款,要善于抵制或拒绝。
第二十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合同,由承办的外贸公司主签,引进或进口部门的单位附签。在合同范围内,允许引进或进口部门的单位与外国厂商直接接触,处理具体业务,但必须把情况及来往函电、议定事项等随时通知承办的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合同,都要规定30-60天的政府批准期限。
合同签定以后,由主签单位在签字之日起的5-10天内将中、外文附本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单位发给批准通知。未经批准的合同无效,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不得承办有关业务。
第七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总的外汇使用额,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准时起到合同有效期终止时所发生的全部外汇需用额,包括出国考察费用,聘请外国专家费用、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费用,出国设计联络、设备监造、检验等人员费用,出国培训人员费用,技术转让费、设计费、提成费,为试制、制造合同产品和合作制造产品所需的进口毛坯、零部件、配套件、特殊材料的费用,进口设备和随机易损件的费用,成套设备调试用的进口原材料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用等,但不包括应在一般贸易中解决的基建、生产用的进口原材料、备品备件和施工机具的费用。
凡需要国家现汇支付的、利用外资贷款的,必须在签订合同以后,由合同主签单位会同项目主办单位作出分用途、分年用汇计划报国家气象局,由国家气象局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分年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按计划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国内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支付外汇需用的人民币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贸易外汇汇率折算;另一部分是国内分交和合作制造设备以及配套工程的费用。这两部分国内资金都要安排落实。
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部分,在单位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技术引进部分,在事业费中开支。
第八章 技术的消化和掌握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单位对引进的技术和通过进口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而获得的生产工艺与设备使用、维修技术,都必须与国内的科研工作相结合,制定具体的消化和掌握的规划,并应有资金的保证。对于引进的技术,首先是认真学习,在没有消化、掌握,达到稳定、熟练使用之前,不要任意修改。必须修改的,应经过试验,并由主管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审查,提出技术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司审核批准。
第九章 项目的实现、验收和总结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技术引进项目的实现标志是:合格产品试制成功,经济、技术上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具备正常投入生产和业务运转的条件。对设备进口项目的实现标志是:设备调试完成,经济、技术上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具备正常生产和业务运转的条件。国家气象局主管司要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各项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的主办单位必须按合同实现项目的目标,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个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要由主管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规定的报表,报国家气象局。由国家气象局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表报,并抄报其他有关部委。
第二十七条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在产品试制合格和试生产考核合格后,都要由国家气象局主管司组织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其中重大项目,需要国家组织验收的,属于引进技术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验收;属于进口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经济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应抄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委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4年1月1日起试行。同时1981年12月17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进口订货工作细则”停止执行。修改权属国家气象局,解释权属国家气象局计划财务司。
第二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司直属各单位进口项目,凡属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性质的均按此实施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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