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以将行为人年满 十四岁前后连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为 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以将行为人年满
十四岁前后连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为
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的批复
(1984年3月28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4)云检研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是否可以将行为人年满十四岁前后连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根据 刑法第 十四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满十四岁的人的盗窃行为,由于行为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视为犯罪。因此,是否构成惯窃罪,应根据行为人已满十四岁以后的盗窃行为认定,不应把行为人年满十四岁以前的盗窃行为和已满十四岁以后的盗窃行为一并作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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