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
站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八四年四月)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交通科技情报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直属的科技情报职能管理机构,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中心,又是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负责组织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企事业单位和所属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情报业务。交通情报站接受交通部科技情报所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站长由交通厅(局)选定熟悉业务,有组织能力的干部担任。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分析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熟悉专业知识、情报业务和一定外语水平的情报人员。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传达贯彻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领导部门提出的各项情报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情报调研,提供调研报告,为科研、生产和领导决策服务。
第八条 组建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交通系统各专业情报网,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情报交流活动。注意搜集、管理各项情报活动的服务效果。
第九条 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和发展的需要,做好交通科技文献资料的基础工作。组织协调和编辑出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刊物和专题资料。
第十条 负责搜集、加工、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系统重大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和重大信息,及时报送部情报所等有关部门,加以广泛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有计划地组织和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情报业务干部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与交通系统的科技情报网和有关学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和协作,互通信息,交换情报资料。
第三章 经费与设备
第三十条 交通科技情报站的活动经费,专项列入交通厅(局)的科技经费或事业费内。
第十四条 为保证交通科技情报站开展工作的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情报手段,如中外文打字机、录音机、照相机、幻灯机、复印机等设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刻制印章一枚,交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掌管使用。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交通部颁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由交通部颁布的“各省(市、区)交通科技情报站暂行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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