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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 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88)署监1字第374号
  • 【发布日期】1989-04-21
  • 【生效日期】1989-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 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
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9年4月21日(88)署监一字第374号)

西安海关:
你关(89)西关税字第001号文收悉。海关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如何掌握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未确认为“两类企业”以前已征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虽然以后经确认和考核成为“两类”企业的,对已征税的不再退税。

二、筹建期间。尚无产品出口而经贸部门已颁发了“两类”企业证书的企业,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应掌握合理数量,先作为暂准进口,待企业产品出口并经年终考核基本达到经贸部《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才予确认,作为正式进口。

三、企业投产后在年终考核达到“两类”企业标准的,在次年申请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时,可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

四、上述免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否则应按《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和享受特殊优惠待遇的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掌握。
以上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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