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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84)法司字第61号
  • 【发布日期】1984-04-26
  • 【生效日期】1984-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

(试行)的通知
(1984年4月26日(84)法司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从今年5月1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现职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将陆续穿着统一的审判制服。为了使全体着装人员进一步树立和培养良好的作风,特制定了《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审判人员穿着统一的审判制服,是法院建设中有重要意义的一件事,是加强审判工作的有力措施,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要予以重视。
首先,在服装发放前后,要对着装人员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穿着审判制服,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尊严、有效地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需要。同时,着装人员的仪表风纪状况如何将会影响到国家的声誉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也反映着审判人员的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因此,要求全体着装人员严格执行《规定》,养成守纪律、讲礼貌、服装整洁、举止端正的良好作风。
其次,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规定》,保持良好的仪表风纪。同时,对于《规定》的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表现好的,要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在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试行)
(1984年4月26日)

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穿着统一审判制服的审判人员树立端正的仪表、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特作如下规定:

一、审判人员在开庭审判、调处纠纷、执行判决、接待申诉来访人等审判活动时,穿着审判制服。
非因公外出、节假日,可以不穿审判制服。
参加外事活动,也不穿审判制服。

二、穿着审判制服要衣帽颜色一致,帽徽、肩章齐全。审判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三、有2名以上审判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要穿着季节相同的审判制服,特别是开庭审判时,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服装要一致。

四、在法庭上,审判人员可以同时脱帽,将帽子(帽徽朝前)放于左前方。

五、穿着审判制服要整齐清洁,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衬衣外露。

六、穿着审判制服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在街上不得嬉戏打闹,不得互相搭肩挽臂,不得吃零食。严禁酗酒。

七、在街上和其他公开场合,要以身作则地维护公共秩序,不许与人民群众争吵、发脾气、耍威风。

八、大沿帽、帽徽、肩章、肩徽破旧、损坏不能戴用时,要及时更换;如有丢失,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失,并申请补发。

九、着装人员要爱护制服,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将审判制服、帽子、帽徽、肩章变卖或赠送、外借他人。

十、季节服装更换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气候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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