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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4)工商同字第30号
  • 【发布日期】1984-08-27
  • 【生效日期】1984-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

(1984年8月27日(84)工商同字第3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
八月十四日你处李华海同志来函提出有关中外合营合同的鉴证问题。我们意见:
对于已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的,可予鉴证。鉴证费可按我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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