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下岗职工能否纳入并轨范围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下岗职工能否纳入并轨范围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58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职工能否纳入并轨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发〔2002〕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按此通知精神,集体企业的并轨问题,也应由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解决,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因此,请你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和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特此函复。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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