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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9-25
  • 【生效日期】1984-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 海关法及《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十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吕,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 澳门的邮包, 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第三条 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局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寄进或寄出。对禁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

第五条 寄进物品经寄件人申明放弃的,由邮局交海关处理。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弃物品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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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品 名 称 ┃ 寄 进 ┃ 寄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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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邮票 ┃ 100枚 ┃ 100枚
中药材、中成药 ┃ ┃ 共20元
录音带 ┃ 5盘 ┃
人参 ┃ 5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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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旧衣着和旧的床上用品不准寄进:
2. 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药不准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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