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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 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 【发布日期】1996-10-07
  • 【生效日期】1996-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 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
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广告法》第 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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