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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0-01
  • 【生效日期】2003-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研究决定省级预算安排各类财政发展性专项支出切块限额。

第三条 财政预算支出根据其性质划分为维持性支出和发展性支出,并实行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及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所有支出。

维持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业务开展的经常性支出。包括个人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个人经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正常公用经费是指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办公基本需要的公务费和维持单位日常业务运转的经费;专项公用经费是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特定专项业务和非经常性事项的支出。上述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标准定额逐人逐项核定。

发展性支出是指财政用于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支出。省级此类支出需由省政府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整合资金办大事和零基预算的原则分类分口确定预算限额,尔后落实到经过科学论证的具体项目。

第四条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考虑政府部门职能、财政支出分类,将省级发展性专项资金划分为社会管理类、公共事业发展类、社会保障类、经济建设类和政策补贴类(详见附图一)。

(一)社会管理类,包括用于党务、政务、社会事务等社会管理机构的专项支出。具体分为4个口:1、党政群团口,包括用于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省政协,省民主党派和社团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

2、政法口,包括用于公安、检察、司法、法院、安全等政法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各项支出。

3、地方外事外经口,包括用于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出国访问及举办招商活动、对外贸易展览等各项外事支出。

4、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用于社会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支出。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包括用于促进各项社会公共和公益事业发展的补助支出。具体分为10个口:

1、农业事业口,包括用于农业行业管理及农业服务机构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2、教育事业口,包括用于发展各类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及广播电视教育等事业专项支出。

3、科学事业口,包括用于科研机构运行、科研条件改善以及科研管理、科技交流合作和科普活动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4、卫生事业口,包括用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防疫灭病、疾病控制等专项支出。

5、人口与计划生育口,包括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手术费、购置避孕药具、设备等专项支出。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口,包括用于食品、药品、药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7、文体宣传广播事业口,包括用于文艺团体机构、场所、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开发、体育、电台、电视台及报刊图书出版机构等事业专项补助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专项支出。

8、旅游事业口,包括用于旅游事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9、公益类基建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投入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类设施的建设性专项支出。

10、其他事业口,包括用于地震监测预防、海洋及国土管理、地勘、地质、档案管理等项事业的专项补助支出。

(三)社会保障类,包括用于对面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具体分为3个口:

1、劳动和社会保障口,包括用于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补助、下岗再就业补助、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补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项支出。

2、民政口,包括对优抚单位和优抚对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济及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专项支出。

3、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口,包括直接拨付医疗保险机构和省直单位的公费医疗专项补助经费以及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专项补助等。

(四)经济建设类,包括用于投入第一、二、三产业等生产领域、促进经济发展的补助支出。具体分为11个口:

1、农村农业口,包括用于农林牧水利方面建设性、开发性、保护性等农业生产性专项支出。

2、经济调控口,包括用于工业生产领域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改善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3、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口,包括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发展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专项支出。

4、市场建设口,包括直接用于促进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投资补助及贴息专项支出。

5、国企改革口,包括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6、城镇建设口,包括用于城镇建设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7、交通建设口,包括用于城乡道路建设、维修等专项补助支出。

8、环境保护口,包括用于城乡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专项支出。

9、国土资源口,包括用于矿产资源、土地、海洋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补偿的专项支出。

10、科研开发口,包括直接用于科学技术项目研究和开发等专项补助支出。

11、经济基本建设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工农业及第三产业等经济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性支出。

(五)政策补贴类,包括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项活动给予的财政专项补贴。具体项目为:对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中央下划煤炭企业亏损补贴、军工企业补贴、水产企业补贴、劳改劳教企业补贴等)、国家物资储备资金及贷款贴息、水库移民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政府对农民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其他方面(出口补贴)的政策性补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省级专项资金切块必须突出重点,保证法定支出增长要求,充分考虑项目在建和续建情况。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各类各口资金切块时,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重点解决对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突出影响的事项。

(四)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原则。打破以前年度各类各口专项资金基数,统筹使用各类各口内的一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

(五)集体决策原则。省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确保财政资金投向和重点符合省委省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工作程序(详见附图二)。

(一)预算编制部署阶段。每年3月份,省政府布置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预算编制通知。5月份省财政厅拟定下年度预算编制纲要,提出预算编制政策和指导意见,包括各类(口)专项资金预切块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省级各部门(其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切块意见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二)预算编制准备阶段。3-7月份,省级各部门在主管副省长指导下,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省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和各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组织筛选和论证项目,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改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并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主管发改委的副省长审定,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科技三费由省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建议,于6月底前报省科技厅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省科技厅的副省长审定后,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建议,于6月底前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省信息产业厅的副省长审定后,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

(三)预算汇总审核和初步安排计划阶段。8月份,省财政厅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将专项支出项目按照分类分口进行汇总。

2、按现行财政体制测算省级一般预算可用财力规模,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维持性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省级预算的发展性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金性质,扣除由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安排的维持性支出后的专项资金归类归口。

3、在上述基础上,综合考虑科技、农业、教育等法定支出、偿债任务、国家专项资金配套要求等情况,提出省级一般预算专项资金分类切块限额意见。 第七条 8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以下情况报省政府,供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时参考:(一)下年度一般预算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

(二)由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各类各口专项支出情况。

(三)审核汇总的下年度各类各口项目需求情况,重点列明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在(续)建项目,与国家配套项目,偿债项目以及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项目的需求情况。

(四)前三年一般预算专项支出各类各口的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五)分类分口切块限额建议方案。

第八条 8月底前,省政府常务会审查确定下列事项,相应研究确定下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

(一)审定省财政厅提出的一般预算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和政府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安排的各类各口专项支出规模。

(二)审查省财政厅报送的各类各口项目需求情况及审核、论证意见,依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作部署,确定下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的重点事项。

(三)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决策参考资料,统筹研究确定一般预算支出中各类各口专项资金限额及其限额内必须保证的重点项目。

(四)按照各位副省长工作分工,研究确定每类每口牵头负责的主管副省长及其所分管的专项资金限额和重点事项。

第九条 主管副省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办法有关规定,在切块限额内结合对相关资金的整合匹配,研究论证并审核确定分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10月中旬报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省政府在10月底前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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