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 【发布文号】(84)司发劳改字第526号
- 【发布日期】1984-10-20
- 【生效日期】1984-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转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 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转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
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10月20日(84)司发劳改字第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为使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二战役的政治攻势更有成效,在对在押犯和劳教人员加强政策、前途教育的同时,要深入地开展认罪、认错教育,对他们坦白交代和检举揭发出来的各类线索材料,应指定专人认真整理,分别处理。对涉及社会上重大案件线索,要分清缓急,凡涉及行动破坏如劫机、劫船、爆炸等暴力性案件线索,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查处;属于一般案件的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尽快转告主管部门查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劳改、劳教单位转来的案件线索,要认真研究,抓紧查证,并将查证的情况及时告知原转件单位。对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特别是对因检举而破获重大案件、或抓获严重犯罪分子、或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在押犯和劳教人员,要及时兑现政策,给予奖励:对已决犯可依法减刑、假释;对未决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罚;对劳教人员可予以减期或提前解教;已调往边疆或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还可调回或恢复其城市户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掌握的有关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罪行的线索材料,不需要另案查处的,也应主动及时地转交劳改、劳教单位处理。
附: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
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
集中打击以来,公、检、法、司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在在押犯和劳教人员中开展了强大的政治攻势,促使在押犯和劳教人员坦白交代余罪,检举揭发了一大批案件线索,破获了一批积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引向深入,把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挖出来,现将核实和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要继续开展政治攻势。对在押犯和劳教人员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政策和前途教育,促其思想转化,坦白交待余罪,检举揭发同伙,提供案件线索,对已揭发出来的案件线索,要分类排队,研究分析。对在狱内的现行破坏活动,要组织专门力量立即进行侦破,及时处理。对涉及到社会上的案件线索,要在三日内整成单行材料,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要适时召开政策兑现大会,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二、各级公安机关对劳改、劳教等有关单位转交的案件线索,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组织相应的力量抓紧查证落实,一般要在一两个月内将查证情况转告原揭发单位,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声,不能久拖不办,以便对揭发问题的在押犯和劳教人员做出适当处理,使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级法院、检察院,对政治攻势中揭发出来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该批捕起诉的要抓紧办理。特别是对狱内在押犯中的重新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及时惩处。在量刑上,要进一步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促进犯罪分子分化瓦解。
四、要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强大的政治攻势,促使在押犯和劳教人员交代余罪,揭发同伙,提供案件线索,是侦破积案、打击犯罪的有效方法,也是深挖犯罪分子,使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措施。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领导。对政治攻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协商解决。对揭发出的重大案件,要共同商讨侦查措施,联合作战,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侦破,使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不断向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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