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户与外国公司合资经营企业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户与外国公司合资经营企业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3月21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5)工商38号)
你局工商(85)外字第20号文件收悉。
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个体户刘翔经营的“北京飞翔头盔社”和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与美国“中美贸易公司”合资经营“飞翔实业公司”问题,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没有正式制订、颁布中国个人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的政策、法规之前,可参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先行审查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和发照。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