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4-24
  • 【生效日期】1985-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24日)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85)第1号《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高法、高检《 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依照 刑法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责刑事责任”中的“重大盗窃罪”,是指 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