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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粮、棉定购合同 鉴证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5)工商75号
  • 【发布日期】1985-05-15
  • 【生效日期】1985-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粮、棉定购合同 鉴证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粮、棉定购合同
鉴证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85)工商75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询问有关粮、棉定购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当前农村中粮食、棉花由统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大多由收购部门直按与农户鉴订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农民的负担,经研究决定,粮、棉定购合同鉴证仍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收取,但合同价款在万元以下的,最低可收取二角。
请转告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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