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 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
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已悉。近年来,走私、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城乡泛滥,其中尤以播放淫秽录像活动最为严重。它腐蚀人们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心灵,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已成为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1983)38号文号曾指出:“必须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散播淫秽性物品和借此诱迫、聚众进行淫秽行为的犯罪活动,对查出的重要犯罪人员,要分别按《 刑法》第 一百六十条和第 一百七十条惩办,如并犯其他罪行者要按数罪并罚加重治罪”,因此,对于这类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 刑法》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需要适用法律类推。构成流氓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惩处。对于流氓罪中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所指的情节和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还应依照上述《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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