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长城”牌电扇商标“两本帐”问题的文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7-18
  • 【生效日期】1985-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长城”牌电扇商标“两本帐”问题的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长城”牌电扇商标“两本帐”问题的文

(1985年7月18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溧阳县工商局7月2日反映“长城”牌电扇商标的函1件,请转告该局:使用在电扇上的“长城”商标,已分别由苏州电扇厂和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注册,这是历史遗留的“两本帐”问题,即苏州电扇厂的“长城”商标,限用于内销电扇;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长城”商标,限用于外销电扇。在我局未统一解决“两本帐”问题之前,为避免引起新的矛盾,暂应坚持内、外销分开的作法。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未经苏州电扇厂的同意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向国内市场投放使用“长城”商标的电扇。对属于“两本帐”问题的其他商标纠纷,目前可依此原则办理。遇有新问题时,不要草率从事,可向我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