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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8-13
  • 【生效日期】1985-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了做好经济合同鉴证工作,以利于 经济合同法规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

二、 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四、 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审查其下列内容: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事实;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 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应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及个体经营户之间、专业户之间和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相互之间订立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 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合同等。

六、 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

七、 申请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正本、副本;
(二)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签订 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经济合同鉴证时,需要外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应当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九、 鉴证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章。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告诉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十、 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自己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有错误时,应予撤销。

十一、 办理鉴证应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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