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停止凭合同 验放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22
  • 【生效日期】1988-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停止凭合同 验放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通知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停止凭合同
验放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通知

(1988年8月22日)

(87)外经贸管进字第429号《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88年1月1日实施。对新增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关键部件、电子计算机的单项外围设备、二醋酸纤维丝束、咖啡及其制品等,考虑到运输等原因,我们曾同意凡属实施许可证前已对外签订合同的进口商品,由各地海关验凭已签订的合同验放,充分照顾了进口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九月一日起,凡进口属(87)外经贸管进字第429号通知规定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地海关一律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