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转发深圳市劳动局《关于 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况》的函
劳动人事部转发深圳市劳动局《关于
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况》的函
(1985年9月劳人护局<198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重庆、西安、大连、沈阳、哈尔滨市劳动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
现将深圳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况》转发给你们,他们反映了经济特区一些企业劳动条件恶劣的问题。最近香港工人李赞世也上书我港澳办公室,反映在国内的某些外资或合资企业劳动条件差,工人没有基本权利,我们认为反映的问题是严重的,请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经济特区,近期内认真检查一次外资和合资企业的劳动保护情况,参照深圳的做法,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这一问题。
附件:关于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况
关于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况
我市合资企业几年来在生产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劳动保护方面越来越明显地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我局和有关部门抽查监测情况:
在蛇口光辉游艇厂等三十间厂接触苯的作业点中,14.3%作业点空气中苯浓度和33.3%作业点甲苯浓度超过国家的最高允许浓度,有的竟超标准43倍;
在26个粉尘作业点中,超规定占80.77%。有的超标准10倍。在对粉尘作业点的216名工人的体检中,发现一期矽肺病5人,二期3人,三期1人,可疑矽肺病7人;
在电子行业抽查的500多名工人中,视力下降到1.0以下的有160人,占32%。慢性轻度铅中毒3人,铅吸收11人,经治疗两个疗程后有好转。
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主要问题和表现如下:
一、引进外资时没有同时考虑劳动保护设施。
如中冠印染厂厂房是一间大铁皮屋。没有通风隔热设施。1983年7月测定丝光机、漂白布机和染布机旁温度分别为摄氏36、37.4和39.2度。最高的地方达到42度,均超过国家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经改进,到1985年已有较大的改观。但有的地方仍不符合国家规定,需继续努力。
蛇口光辉游艇厂厂房也是个大铁皮屋,也没有防尘防毒设施。工人长期在高浓度的苯、甲苯的有毒气体和玻璃纤维的环境中工作。今年二月一次测定,游艇喷漆点苯和甲苯的浓度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的36倍和10.6倍。
合资企业华丽家私厂也没有防尘防毒设施。家私加工场和喷漆车间苯和甲苯均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4-10倍。
二、在引进外资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列进处理工伤事故和防治职业病的经费开支项目。
罗湖区五金一厂厂房是一间铁皮屋,夏天气温高,加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及苯蒸汽大量逸散到空气中,生活条件恶劣。对此,工厂既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又不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费。当劳动部门要求其发放保健食品时,厂方强调合同没有此项内容而拒绝解决保健食品。
市轻工业进出口公司牵头签订合同的、港商独资的五羊塑料玩具厂,厂内有许多苯作业工种,由于签订的合同没有劳动保护项目,故工人全部没有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三、不执行我国有关 劳动法规,对工人和人民健康采取极不负责态度,只图利益。
1.招收童工从事有害有毒工作
据市卫生部门提供,宝安县坪山区鸿昌五金厂、表带厂用廉价雇请了一些十三、四岁的童工,从事一些有毒有害工种,每天工作13小时左右。工人反映这些童工出现了闭经、贫血、水肿和营养状况差等症状。部分童工顶不住,干几个月便辞退回家乡了。
2.不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制度,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南头区南盛塑料制品厂于1984年6月25日发生女工方楚如被运料机截断右手食指和中指的重伤事故。该厂一直不按国家工伤报告制度向我局报告。事隔五个多月因伤者不服该厂的善后处理向我局提出申诉,事情才暴露。
据掌握的情况,市属许多区、街和县属许多区、乡办的合资、独资及来料加工企业都没有正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而职工大多是没经过职业教育的临时工、青工和童工,工伤事故经常发生。
3.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没有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厂房布局不合理,造成交叉污染。
蛇口江辉游艇厂在生产中产生大量破璃钢纤维、苯、二甲苯和甲苯等有害气体。但有关部门竟批准在该厂旁边建造了一间远东饼干厂(独资厂),游艇厂不敢将有害气体从屋顶排出,怕污染饼干食品,只好让气体在本厂厂房内毒害工人身体。但气体长期散发,也必然影响旁边工厂的空气。
宝安县布吉新华工艺厂喷漆车间的抽风机排风口对着单身宿舍楼。对住在这个宿舍的工人的身体健康威胁很大。
4.不给工人进行就业前和就业后的定期体检
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和矽尘作业工种要进行就业前和就业后的定期体检。但是许多合资企业很少或根本不执行这一条。强调没有这笔费用开支。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的初步意见是:
一、加强立法。制订特区 劳动法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专章和特区企业劳动保护专节。
二、向特区企业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二条“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的原则;汇编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条例,供特区企业学习执行。
三、引进外资的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掌握《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的原则和条款,不得漏掉或省略《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九)项关于“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的规定”的内容;上级审批合同时,如发现没有此项内容,应通知合同当事人修改,然后才予审批。
四、为使引进外资合同不出漏洞,建议合同书在送审批前,送市总工会、卫生局、劳动局检查有关条款,加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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