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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新开发旅游景点几项注意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1-03
  • 【生效日期】1992-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新开发旅游景点几项注意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新开发旅游景点几项注意事项的通知

(1992年1月3日)

近几年,随着国内旅游的发展,全国一些地方陆续兴建展出了一批以古典故事、民间传说、历史人物为题材的景观,适应了不同层次游人的文化娱乐需求,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也开拓了新的领域,丰富了我国的旅游产品。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近距离内照搬别人的项目,重复建设,经济效益不好,有的神话故事装点“阴曹地府”形象过分,造成不良影响,有的景点命名不当,影响招徕。
为了更好开发利用我国的旅游资源,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使新开发的旅游产品更富有民族文化特色,具有科学技术、历史文化知识与趣味性、参与性相结合的新风貌,特通知如下:
(一)在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中,各级旅游部门不论是组织或参与旅游项目的论证工作,还是在建设、经营活动中都要从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发,严格审核活动内容。
(二)开发建设新的人文景观,不论是旅游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反复论证,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旅游景点、公园等游览娱乐场所,今后不搞“阴曹地府”场景。已经设置的,要区别情况,加以改造。
(四)新造景观的命名,要符合实际,不要轻易冠以“天下第一”之类的名字,一般也不适宜用“洞”字,因国外对“洞”字有贬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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