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2-14
- 【生效日期】2015-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2015年12月12日至16日,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卡里姆·马西莫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此外,马西莫夫总理还应邀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
访华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会见马西莫夫总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马西莫夫总理举行会谈。
两国总理(以下称“双方”)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哈两国在政治、经贸、投资、能源、交通、金融、科技、水利、人文等领域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新阶段发展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两国定期高层互访为巩固两国政治互信,扩大务实合作,促进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作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双方重申遵守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3年9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宣言》以及其他双边条约和协议,共同致力于进一步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加强各领域平等互利合作,不断将两国关系提升到新的协作水平,应对当前国际和地区性的新挑战、新威胁。
三、双方将本着开放、协商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努力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和“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开展对接合作,共同推进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
双方将尽快成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联合工作组。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部作为两国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筹建和启动联合工作组,尽快启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联合编制工作。
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哈产能合作启动一年来取得的成果。两国有关部门2015年8月31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并建立了工作机制,举行了七轮对话,确定了包括52个项目的早期收获项目清单,总金额达241亿美元,涉及冶金矿产、能源、机械制造、化工建材、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医药合作、工业园区、生物技术等领域。
双方强调,应加紧实施上述清单中的优先项目,除已经启动的汽车组装和聚丙烯生产项目,推动能源、机械制造、化工、农业综合体、交通、冶金、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十余个项目在明年相继开工。
双方责成中方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方出口投资署加紧相关对接工作,尽快启动中哈产能合作专项基金,为中哈产能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应为中哈产能合作专项基金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双方就为两国参与产能合作项目人员提供签证互惠安排达成重要共识。双方高度评价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产能与投资合作框架内便利双方人员办理商务签证的协定》。
双方指出,中哈产能合作开创了两国务实协作的新模式,有利于丰富两国的合作内涵,加深双方的利益融合,有利于促进两国工业化进程,有助于两国更好地应对当前国际经济复杂形势。
双方强调,保护环境对落实产能合作项目十分重要,将鼓励两国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建立更多高附加值节能企业,生产有竞争力的产品。双方将研究对哈萨克斯坦参与产能合作项目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可能性。
双方商定,将继续坚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原则,深入推进中哈产能合作,大力开拓第三方市场。
五、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挖掘合作潜力,不断提升贸易和投资水平,确保双边经贸合作提质扩容。双方将交换两国进口商品有关技术标准的文件。
双方将推动双边贸易稳定发展,促进贸易结构优化和多样化,完善双边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为加强经贸合作、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方愿研究完善有关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六、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金融合作,推动双边本币结算。双方支持两国银行依托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开展多方面业务合作,进一步支持中哈经贸发展。双方积极支持建设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七、双方商定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按时落实中哈原油管道扩建、中哈天然气管道二期(别伊涅乌-博佐伊-奇姆肯特)建设、奇姆肯特炼厂改造项目。双方表示愿扩大煤炭领域合作,包括煤炭开发和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双方积极评价中哈核工业合作工作组工作,将继续深化核领域合作,推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项目,包括核电项目合作、开采铀资源、生产和供应核燃料及其组件。中方表示愿积极推动扩大进口哈萨克斯坦天然铀。
八、双方将依托富有竞争力的物流机制,促进从海路到铁路过境哈萨克斯坦的亚欧商品货运量。双方将共同努力确保中哈(连云港)物流合作基地稳定、高效运营,共同打造陆海联运便捷通道。
九、双方将继续加强海关合作,开展信息交换务实合作,扩大执法领域协作,加强边境地区海关部门的合作。
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检查检验设施,加强沟通协作,提高中哈间铁路过货量和口岸通行能力,共同努力发展过境铁路和快速集装箱运输。
双方商定将提高互换过境文件、交通工具司机名单、公路口岸工作制度等信息的效率。双方愿共同努力,在中哈间铁路口岸运用货物预先通报制度,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十、双方支持在航空交通领域加强合作,将研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航空搜救领域的合作协定。双方理解扩大和加强航空交通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哈方请求中方根据哈方申请批准哈方航空运输企业进出中国机场的时段。中方表示将积极研究。
十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农业合作以及畜牧业和种植业产品相互市场准入,深化粮食贸易合作。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共同探讨开展农业科技、农业种植、畜牧业、动物疫病防控等领域合作。双方将不断改善两国农业投资和农产品贸易合作环境。积极参加双方举办的农业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和研修班等农业交流活动。
十二、双方商定积极开展地方合作,抓紧签署《中哈2015年至2020年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中哈地方合作论坛。双方将尽快建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联合协调机制,促进双边经贸合作。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将继续积极开展工作,将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合作推向战略伙伴新阶段。
十四、中方支持哈萨克斯坦举办2017年阿斯塔纳世博会,愿分享组织展览和场馆后续利用的经验,并愿派中国高技术、可再生和可替代能源、节能等领域的先进企业参展。
十五、双方愿在2013年9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研究与利用外层空间合作协定》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和平研究和利用外层空间计划,在制定和实施科研和应用项目领域开展长期双边合作。
十六、双方将发展科技领域合作,推动进行联合科研,在明确定位、优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联合科学机构(科技园),促进两国青年学者参与科研机构和高校间的联合项目和进修,以增进交流。
双方愿加强高科技和创新领域,特别是生物技术、云计算、纳米技术、机器人技术、仪器制造、节能等领域合作。中方愿协助哈方开发其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提高其现代化技术装备水平。
十七、双方将加强人文合作,增加人文交流活动次数,发展科研中心合作,努力共建欧亚中国研究中心。双方支持北京舞蹈学院同哈萨克斯坦国家舞蹈学院开展合作。
双方商定扩大两国媒体合作,加强文学作品翻译合作,开展电影联合制作。双方鼓励两国高校和文化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共同培养高素质人才,扩大两国教育工作者的相互联系,加强中哈两国学生交流。
双方将就阿拉木图举办2017年第28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和北京举办2022年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展相互协作,继续加强在举办国际体育赛事方面的联系与协调。
十八、双方高度评价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关于便利中国公民赴哈萨克斯坦团队旅游的备忘录》。双方将采取措施深化旅游合作,建立两国旅游主管部门磋商机制,办好2017年在哈萨克斯坦举办的“中国旅游年”,提升两国旅游资源对两国游客的吸引力,不断扩大双向旅游规模。
十九、双方将加强医学、卫生、预防和防治传染病方面的合作。
二十、双方将深化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多边机制框架下的相互协作,进一步巩固双方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双方认为,不断加强在上述多边机制框架下各层面的合作,有利于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稳定和发展。
二十一、双方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表示欢迎。中国支持哈萨克斯坦作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意向创始成员国之一,在银行筹建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卡里姆·马西莫夫对中方给予哈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李克强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哈萨克斯坦。李克强总理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李克强 卡里姆·马西莫夫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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