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海关总署公布)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国探亲华侨,照顾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回国探亲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一年内首次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第三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除仍属自用范围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进口的外,应予退运。
第四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五条 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六条 华侨回国定居带进的行李物品, 在自用、 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七条 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 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
┌─────────────────────┬───────────────┐
│ 品 名 │ 数 量 │
├─────────────────────┼───────────────┤
│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以下│限合理数量 │
│ 其它生活用品 │ │
├─────────────────────┼───────────────┤
│二、酒 │二瓶(每瓶限750克) │
├─────────────────────┼───────────────┤
│三、烟 │六百支 │
├─────────────────────┼───────────────┤
│四、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 │
│ 、多用机)、照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 │
│ 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 │
│ 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 │
│ 习和生活用品。 │ │
├─────────────────────┼───────────────┤
│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
│ 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 │
│ 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 │
│ 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 │
│ 用品。 │ │
└─────────────────────┴───────────────┘
注①:一、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二、汽车不准进口,录像机征税进口(限一件)。
三、带进限量表第五项物品,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五件。__________
①此注为原注。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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