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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5)71号
  • 【发布日期】1985-12-18
  • 【生效日期】1985-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劳人薪(1985)71号1985年12月18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发。”请你们按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给实行这些津贴制度的职工,增发上述津贴。增发的津贴,不计入20、30、50元的增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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