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办险(1986)1号
  • 【发布日期】1986-01-13
  • 【生效日期】1986-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人办险(1986)1号1986年1月13日)

福建省劳动局: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
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2.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