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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林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8-16
  • 【生效日期】1986-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发布)

根据中央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坚持放开的精神,为了搞活、管好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 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各地应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立固定的木材市场。
林业部门所属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木材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二、 为了保护集体林区资源,维护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秩序,除当地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在集体林区直接收购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木材交易一律在木材市场进行。

三、 凡经营(包括贩运)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提出包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自有资金等内容的申请书,经县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四、 集体林区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凭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销售证明,可以在木材市场自由销售,也可以交木材经营单位代销或议价收购。有国家木材收购合同任务的地区,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上市自销木材。
集体林区和非林区的木材用户、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集体林区木材市场采购木材。

运输木材出县、出省的,要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木材运输证件。对手续齐全、合法运销或贩运木材的,各地有关部门不得随意阻拦处罚。

六、 在木材市场进行木材交易,须经木材市场指定的检尺员按照国家木材检尺标准检尺,并出具检尺码单。

七、 木材价格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议定。木材交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八、 集体林区非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木材,只限自用,不得就地转手倒卖。

九、 坚决取缔黑市交易。严禁无销售证明的木材上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采伐的木材。不准伪造、涂改、买卖木材票证。

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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