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干(1986)50号
- 【发布日期】1986-09-29
- 【生效日期】198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9日劳人干(1986)5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科级领导职数
1.国务院各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国务院各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三(即平均一名处级领导,至少有三名一般工作人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这些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四。
3.地级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科,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这些部门的科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四。
4.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
二、关于一般行政职务
1.一般行政职务是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不设科的处内设置。
2.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处理本职工作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积极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其他条件是:
办事员:能够完成一般性具体工作。
科员:能够独立处理本处(室)、科的一般性工作,起草一般性文件。
副主任科员:熟悉分管工作的情况,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草拟文件。
主任科员:能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熟练地草拟文件,能够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国务院各部门平均不超过一比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平均不超过一比二。对于年龄五十多岁,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符合任现职条件的人员,允许一次性定为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不占比例限额。
三、其他
1.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机关,按本通知对地方相应规格机构的要求确定各种职务的职数及比例。
2.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统一认识,严格纪律,不能降低任职标准,不能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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